基本案情
2011年1月15日,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颍上项目部与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钢管脚手架承包施工方案》,对位于颍上县城北的瑞杰御景二期3栋商品楼外墙脚手架进行搭设等。2012年9月6日,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将涉案工程总价款结算为80万元,部分给付后,下欠工程款40万元,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久拖不付。为此,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向颍上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0月13日,颍上法院判决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40万元及利息,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效力。
2018年1月30日,颍上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仅申报一辆破旧的奥迪轿车。2018年2月15日,颍上法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及其他财产,该案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段时间后,经过第二次上网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新购进6辆别克轿车和2辆奥迪轿车,被执行人明显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干警赶赴浙江后,根据该情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30万元的决定。并向被执行人宣传有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已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在法律的威慑下,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将50万元执行款及时汇到法院账户上,且缴纳了30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财产申报制可使执行法官从调查取证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对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申报进行有的放矢的审查,以分清被执行人是确无履行能力,还是规避执行,以提高执行效率,及时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被执行人虚假申报财产,情节严重,对这种行为依法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财产报告制度可强化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责任感、紧迫感,揭开被执行人所谓“一无所有”的假象,戳穿其不履行义务的借口,促使其自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