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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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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颍上法院  发布时间:2018-08-13 22:09:0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申请人阜阳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阜阳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27.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10多万元及案件受理费。2017年8月11日,原告阜阳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8月15日法院向被执行人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11月13日又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但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仅支付了4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下落不明。

2017年12月4日,颍上法院根据与县公安局签署的《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规定》,提请公安机关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实施“临控”措施。2018年1月1日上午,公司负责人曹某在亳州市被当地公安机关“临控”。执行人员迅速赶往亳州,将曹某予以司法拘留。被执行人亲属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双方很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第二天,曹某即按和解协议将102万元案款全部汇入法院账户,并缴纳了5万元罚款,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圆满结案。

典型意义

2017年9月20日,颍上公检法三机关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依托该机制与县公安局建立专网链接,在查人扣车和打击拒执犯罪两方面,政法机关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破解执行难。执行联动机制有效破解了执行工作中长期存在的“找人难”问题。

责任编辑:颍上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