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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等六人申请执行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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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颍上法院  发布时间:2018-08-13 22:10:2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3日2时许,驾车人赵某醉酒驾驶悬挂无牌号“长安羚羊”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颍上县顺和北路某路段时,因观察不明,操作不当,与同方向处于静止状态、未悬挂号牌、超载的高某驾驶的“瑞沃”牌农用车发生相撞,造成赵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赵某于2015年11月25日在医院不治身亡。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车人赵某承担主要责任,驾车人高某承担次要责任。后因赔偿发生纠纷,死者赵某的六名近亲属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向颍上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6日,颍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高某赔偿六原告损失322887元。判决生效后,马某等六人向颍上法院申请执行。

2017年9月14日,颍上法院对高某在颍上县润河镇的住所依法采取搜查措施,未发现高某,但从其家中搜查出现金1000多元、金银首饰、银行存款单5张等财产及财产凭证。经查,上述存款单载明的存款人为其岳父,近期有数十万元的资金往来。执行过程中,颍上法院依法查封了高某的房屋,并告知其妻隐匿、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后果。多方面的压力,促使被执行人高某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高某分期履行了赔偿款32万多元,该案成功执结。

典型意义

采取搜查措施,是实现有效执行的必要手段。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关财产证据或线索后,及时采取搜查措施,往往能够对被执行人产生执行震慑效果,促使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颍上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