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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申请执行潘乙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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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颍上法院  发布时间:2018-08-13 22:11:4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29日,庄某某(女)与潘甲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奥迪牌轿车一辆,登记所有人为潘甲。2015年12月14日,庄某某与潘甲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子、车子均归庄某某所有。离婚后,潘甲按离婚协议将奥迪牌轿车交付给庄某某。因潘甲要到安徽芜湖办事,庄某某将该奥迪牌轿车借给潘甲使用。2018年1月7日,潘乙未经潘甲同意,擅自将该奥迪牌轿车开走。潘甲向潘乙索要车辆未果,庄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以物权保护纠纷为案由向颍上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3月16日,颍上法院判决被告潘乙将奥迪牌轿车返还给原告庄某某。判决生效后,潘乙未履行返还车辆义务。

2018年5月3日,庄某某向颍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月6月6日,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根据相关信息,带领法警前往福建省晋江市查找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车辆,没有找到潘乙,但找到了潘乙的母亲及妹妹。执行法官与她们进行了一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法律宣传和释明。当被执行人潘乙知道自已错误行为的严重性后,内心受到极大触动,在其母亲及妹妹的说服和规劝下,迫于法律的威慑,潘乙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自动归还奥迪轿车。2018年6月11日,被执行人潘乙将该车从福建晋江开回颍上,交给了执行法官,该案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执行方法和措施应该多样化。在执行工作中,除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外,执行人员释法析理,耐心做被执行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非常重要。通过循循善诱的思想工作,打开被执行人的心结,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拒执行为的后果,从而主动履行。

责任编辑:颍上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