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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某等五人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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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颍上法院  发布时间:2018-08-13 22:12:5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4日,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彭某、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彭某、王某向该公司借款15万元,月利率2%,还款期限为2014年5月3日。同日,李某、周某、兰某与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彭某、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前期,彭某、王某能够按约履行合同,但至2016年1月20日开始欠息不付,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起诉讼。2016年9月6日,颍上法院依法判决彭某、王某偿还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所欠利息,李某、周某、兰某承担连带责任。

颍上法院依法向五名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该五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李某考虑到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了“黑名单”会影响子女上重点高中,便主动找到申请执行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当事人很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8年5月28日,被执行人李某将债款连同执行费共计19万打入法院账户,全案执行完毕。我院依法删除了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

典型意义

将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该惩戒措施对于提高执行效果的作用和影响是非常明显的。该案即为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颍上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