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司法权威和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确保执行程序公正进行,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就执行程序中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应按指定的履行期限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不得擅自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其所有的财产。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法院将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的报告财产令后,应当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认真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如在指定期限内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可根据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或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四、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五、被执行人如果认为执行人员、书记员是本案的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执行的,被执行人有权提出回避的申请。
六、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合法传唤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按指定时间到庭。对于必须到场的有关人员,未经法院同意,不得仅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到场。如经两次合法传唤,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法院可依法对其进行拘传。
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和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如有必要,可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证据材料隐匿地进行搜查。
八、法院依法强制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被执行人对评估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可以要求法院告知拍卖成交价格及价款的处理情况。
九、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采取法定执行措施时,被执行人应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有妨害执行职务的行为。
十、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审查期间,法院对异议财产仍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一般应停止处分措施,但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继续执行并提供了有效担保且经法院审查同意,或遇特殊情况,依法必须继续执行的除外。
十一、被执行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被执行人不得非法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已被法院采取法定执行措施控制的财产及相关证据材料;不得擅自撕毁法院张贴的公告及加贴的封条;不得将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抵押。因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财产而影响案件执行的,法院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三、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自行与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也可以请求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被执行人应严格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十四、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十五、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后,如有其他法院或有关职能机关又要求查封财产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出示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裁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等手续。如因被执行人故意隐瞒造成财产被重复查封、冻结,影响案件执行的,有关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六、经法院许可,被执行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十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不服生效法律文书提出申诉,或该案按审判监督程序已经提审或再审的,被执行人可向法院告知情况,但在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之前,不得籍此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或对抗法院执行。
十八、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原执行机构执行回转。
十九、被执行人不得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禁止向执行人员及协助执行人员贿送钱物、进行宴请、提供娱乐及其他利益。
二十、被执行人有权对执行人员及有关协助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举报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