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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被告人在关押期间的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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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斌  发布时间:2018-11-25 09:54:53 打印 字号: | |
  如何认定被告人在关押期间的犯罪数额?

 基本案情: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黄某利用担任颍上县黄坝乡某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乡政府从事统计、上报本村水稻良种补贴款工作过程中,伙同该村文书李某、村委会副主任张某、党支部委员刘某(以上三人巳判刑),逐年虚报了水稻种植面积,以村、队干部发放生活补贴的名义私分。至2010年,共骗取国家水稻良种补贴款213925.45元,其中2006年套取8928.6元,2007年套取41074.9元,2008年套取79281.01元,2009年套取45949.24元,2010年套取38691.70元。2008年—2010年共套取163921.95元,其中黄某共分得赃款4291.2元。黄某到案后,主动退缴了分得的赃款。被告人黄某因刑事犯罪于2008年5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21日被逮捕,因犯受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1月7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1年5月20日刑满。

 被告人黄某因其他犯罪于2008年5月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关押,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被司法机关关押、服刑期间从2008年到2010年的虚报水稻良种种植补贴163921.95元,是否应计算在其贪污犯罪数额之内?

 围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在2008年到2010年虚报水稻良种种植补贴款,构成贪污罪数额问题,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 第一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其构成犯罪既遂。理由是:黄某是原村支部书记,其职务影响力还在;黄某虽然被关押、服刑,但经原村支两委研究的决定“村队干部每人虚报地亩,套取的补贴款算作村队干部的工资”方案一直在延续执行到2010年为止;2006年至2010年,黄某也实际领取了虚报水稻良种补贴款,参与分得赃款4291.2元。

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在2008年到2010年领取的虚报水稻良种种植补贴款,构成犯罪未遂。理由是: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从主观方面看,是犯罪分子希望完成犯罪。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实行终了的未遂。该案的被告人黄某希望完成犯罪,即贪污虚报水稻良种种植补贴款,但由于其被人身自由被限制

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扣除被告人黄某在2008年到2010年的犯罪数额,不计入黄某的贪污总数额。理由是:1、被告人黄某已经被关押、服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与外界无法联系,也无法操控他人;2、2008年到2010年仍按原村支两委研究的方案执行,只要有新任村干部签字,即可继续使用套取的虚报水稻良种种植补贴款,作为村队干部的工资发放,所以说没有被告人黄某的签字,该犯罪行为也能完成,也不是利用了黄某的影响力;3、按照同案犯李某的供述:新任支部书记上任,要求废除原村支两委的研究决定,但联队干部知道后不同意,并在会上大骂其村干部。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取消掉,还是按照每人20亩的标准虚报。但按照联队干部的提议,虚报的地亩补贴款不再打到村、队干部本人的户头上,而是改为虚报的地亩补贴款打到村、队亲戚、朋友的户头上,直到2010年为止都是按照这样的方式操作的。所以说,被告人家属领取虚报水稻良种种植补贴款是被动的,没有故意犯罪,应当扣除2008-2010年三年来的共同犯罪指控数额。
责任编辑:王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