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务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髙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实,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账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典型案例
借款4万余还了近8万,借款人被起诉再还7万
今年1月10日,某镇张先生被钟某告上法庭。钟某诉称,张先生和梁女士曾在2017年4月21日向他借了74000元,但在还款4000元后,剩余7万元一直不归还。张先生则称,他实际借的钱是42100元,收据上写的74000元其实是钟某加上了手续费和利息合计31900元。对此,钟某则称剩余31900元他是委托朋友吴某交付给张先生的。
张先生在法庭上辩称,他从2017年5月到12月通过微信多次向钟某的微信号转账还款合计75976元,还向吴某微信转账3084元,因此早已向钟某偿还了全部款项。为此,张先生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和微信截图。
对于张先生转账支付的75976元,钟某称这些钱并不是偿还此前的借款,但他承认收款的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是他使用的。市第一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钟某应对他实际交付款项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钟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出借了74000元给张先生,法院认定钟某向张先生实际交付的借款金额为42100元。
那么,张先生究竟有没有还清借款?法院认为,结合张先生的转账凭证和其他证据可以认定,截至2017年12月15日止,张先生向钟某已偿还了79060元,这笔钱涵盖了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因此,钟某起诉张先生归还7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诉求于法无据。今年4月,法院驳回了钟某的诉求。
法官说法
披着合规借贷合同的“套路贷”有哪些特点?
这种将极高的利息冒充成本金的借款现象在民间借贷中时有发生。借款人出借现金时直接预扣利息可以说是民间借贷的一种行规,这是法律所禁止的。职业放贷人起诉到法院追债的,最大的特点是表面上的借贷证据看起来都很充分,有借条或者是借款合同,一般都标注了现金交付,上面往往都有借款人签名或捺印确认。其次,这些案件多是以个人身份提起诉讼的,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很多熟面孔,但一段时间后,贷款公司会更换其他人来起诉。
如何在民间借贷中避免“套路贷”陷阱?
1、职业放贷人在出借过程中都有固定的套路,急于借钱的借款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市民首先不要轻易向高利贷公司借钱,这些公司有专门的追收团队,有在法律边界游走的职业放贷人。其次,在借款的过程中要注意保存收款证据、转账记录等,如果是现金交付的,每一笔金额都要有标注日期等信息的收条。
2、有的职业放贷人在出借款项时还可能叫借款人多次出具借条来确认借款,然而每一张借条都可能被放贷人作为独立的追债依据,所以借款人在借款时要注意,一宗借款只出具一张借条,即使在后面再出具借条确认之前的借款,也要收回之前的借条;在偿还债务之后,更要当场收回相关的借条进行销毁。
3、借款人在还款时,最妥当的方法是将款项直接偿还给借条及借款合同所载明的出借人,切忌将款项交给前来追债的人或者通过微信等方式转账支付给身份不明的人。“微信对于普通人小金额来往确实方便,但在审判实践中容易导致调查取证难的情况,很难直接看出收款人的真实身份。很多借款人在法庭上声称还了款,但实际上还款的微信账号和签合同的出借人并不是同一个人,出借人往往声称自己未收到借款,因此法庭很难认定借款人偿还了借款。”此外,借款人每还一笔钱,最好都要对方出具一张收条。
4、一些贷款公司为了让高额利息披上合法的外衣,甚至开设多家关联公司参与其中。这些公司会向借款人收取服务费、咨询费、评估费等作为高额利息的幌子。如果存在高额的服务费等现象,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会结合被告的抗辩,去审查这些公司与借贷公司是否有关联,手续费是否合理,不合理的服务费、手续费也不会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