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居间合同起纠纷,颍上法院法官公正判决获赠锦旗
分享到:
作者:张敏  发布时间:2019-06-19 16:04:30 打印 字号: | |

6月19日上午,几名统一着装的案件当事人早早地来到颍上法院大门口,原来是安徽鼎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的工作人员给承办法官送锦旗来了。在院内,他们亲手将一面写有“人民公仆,公正执法”的锦旗送到民三庭法官手上,并对法官的公正判决表示了由衷的谢意。

2017年10月10日原告宋某、任某与被告鼎盛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颍上县中悦轮毂8.9MW屋面光伏发电项目10KV线路提供相关信息,并促成双方最终签订承包合同,被告以250万元的金额承包该工程,并支付总施工合同金额330万元的差额,即80万元作为居间费用。同年11月9日,东芯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后因合同中涉及的总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明显不符,且签订过程中还存在有其他原因,东芯公司与被告又多次签订合同补充条款和变更协议,工程总价从330万元变更为260万元。第一笔工程款到账后被告支付原告6万元便不再支付,原告向被告催要居间费无果,遂将被告起诉至颍上法院。

我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提供案涉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促成被告与东芯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原告与被告成立居间合同关系并有权取得合理的居间报酬。但根据双方居间协议,该居间费用来自案涉工程承包款,居间费用过高将导致鼎盛公司可投入施工的资金减少、工程质量的下降,使东芯公司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故该居间报酬条款应认定无效。根据公平原则,被告仍需支付原告合理的居间报酬,故本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居间报酬10万元(已支付给原告的居间报酬6万元应从中扣除),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阜阳中院经审理,认定我院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颍上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