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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猎斑鸠20只,一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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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6-27 19:25:59 打印 字号: | |

2019年6月12日,我院刑二庭审结一起非法狩猎罪的案件。一男子因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并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斑鸠20只,被我院判处罚金10000元。

原来,2019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持气枪于禁猎期在禁猎区颍上县慎城镇宋沟村、盛堂乡李郢村等地非法狩猎斑鸠共计20只。经鉴定,张某狩猎的斑鸠分别为珠颈斑鸠和山斑鸠,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张某狩猎所使用的气枪已被颍上县公安局收缴。被猎杀的二十只斑鸠已被颍上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张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即涉嫌犯非法狩猎罪。遂我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颍上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