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六十铺法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买车人因买卖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引起连环纠纷,法院受理后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起诉。
两原告诉称,2013年7月,被告叶某以268000元价格将自己所有的登记于被告某运输公司名下的自卸货车转让给原告高某某和周某某。2013年7月22日,原告高某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将258000元购车款转账到被告叶某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余款10000元用现金支付履行完毕。后两原告找到两被告查询车辆信息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某运输公司告知车辆无违章及经济纠纷无影响等。后原告周某某将车辆转让给朱某某、潘某,朱某某、潘某再次将上述车辆转让给沈某,沈某在使用该车辆过程中被被告某运输公司以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尚未处理完毕为由强行扣押,导致涉案车辆所有的买卖合同目的均无法行使。购车人朱某某、潘某起诉周某某承担返还购车款义务的判决己生效。故两原告以被告叶某及被告某运输公司隐瞒事故车辆,导致所有车辆买卖协议的合同目的都无法实现为由,要求两被告解除购车合同返还原告购车款及利息。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朱某某、潘某某起诉高某某、周某某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并返还购车款,法院以双方在签订的购车协议中明确约定涉案车辆2013年7月23日前的一切责任由周某某负担。故判决解除原告周某某与朱某某、潘某2013年7月23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并返还朱某某、潘某购车款。
被告叶某未答辩未举证。
被告某运输公司辩称:其不认识原告,也没有和原告签过任何合同;涉案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叶某,2011年3月23日叶某与某运输公司签订挂靠协议,约定使用权、收益权等归叶某,后叶某与本案原告签订合同,某运输公司并不知情此事,故某运输公司不是买卖合同的主体,也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某运输公司的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某某、高某某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购车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但原告仅向本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及部分电话录音,未能提交其与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书面协议,双方就买卖涉案车辆各自所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及被告是否承担质量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等都无法查清。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因原告不能提供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书面协议,本案的事实无法查清。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