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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首例“同命同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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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颍  发布时间:2020-01-03 19:09:39 打印 字号: | |

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等人诉被告闫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闫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等人损失888956.35元。该案是自2019年12月16日起,安徽省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后,该院宣判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同命同价”赔偿标准的首例。

 2019年6月24日15时许,王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带吴某,沿颍上县耿棚镇某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摔倒,后王某某、吴某被同方向由东向西闫某某驾驶其所有的拼装“四不象”车辆碾压,造成王某某受伤及吴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指出: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试点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截止2019年12月16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此次事故中,王某某虽是农业户口,但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精神,其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可以按照安徽省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颍上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