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孙某支付其所销售的减肥产品价格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这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后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由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食药品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孙某使用淘宝账号采用货到付款和网上支付的方式从武汉、太和、广州等地大量购进“唯美ob蛋白瘦身素4代”等九种减肥产品。在明知上述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情况下,孙某仍通过淘宝网商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6293元。经阜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及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孙某销售的减肥产品内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保健食品添加物酚酞、西布曲明等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孙某已承担刑事责任,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但不影响其在民事案件中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据此,消费者可以选择主张适用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并不以消费者实际损害为条件,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