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上午,因一起交通肇事案的被告人年岁大、行动不便,颍上法院刑事审判庭决定驱车到颍上县黄桥镇薛桥村被告人家中进行巡回开庭审理。
2019年9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黄桥镇双楼村附近,与卢某驾驶的二轮电瓶车相撞,造成卢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卢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并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3万余元。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庭审和向其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人马某深深感到悔恨和自责,他自愿认罪认罚,愿意依法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庭审中,周围的许多村民主动到现场旁听,他们纷纷议论,我们要对自己,对他人的生命负责,今后骑电瓶车一定要戴头盔,增强自我防范和保护能力。该起交通肇事案的巡回审理,收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