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颍上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承办法官向当地派出所、妇联、村委会通报案件情况,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协调相关人员共同做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工作。
余某与朱某系夫妻关系,并生育一子,因感情不和,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余某与其子朱某诉称,其父朱某经常殴打其子,实施虐待,且导致其子朱某头颅脑损伤,并经常骚扰,跟踪其子朱某,因其父朱某行为严重影响到其子的正常生活,余某及其子朱某向颍上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余某与其子朱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法向申请人余某与其子朱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朱某对两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朱某对两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