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上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红犯袭警罪一案作出公开宣判,陈某红因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袭警罪,并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我院判决的首例袭警罪案件,为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提供法律保障,维护了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红酒后因琐事与同伴及邻桌人员在颍上县黄桥镇黄桥大街某烧烤店门前打架。现场群众报警后,颍上县黄桥镇派出所民警李飞翔带队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陈某红拒不配合并无故辱骂出警民警,在民警将其强制传唤至派出所期间,陈某红仍辱骂威胁民警,并使用暴力袭击了民警李飞翔,致其颈部受伤,经鉴定,民警李飞翔颈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红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综合被告人陈某红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红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
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的第5款修改为袭警罪,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执法权威不容侵犯,法律尊严更不容挑战,袭警罪的确立是对警察这一高危职业的特殊立法保护。人民法院秉承依法严惩的态度,严厉打击侵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