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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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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斌  发布时间:2024-05-23 10:58:53 打印 字号: | |

     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责任谁来承担?


在借款合同中时常出现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形,当出借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应当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呢?

【案情简介】

原告叶某与被告吴某系朋友关系。叶某手中有闲置资金8万元,便让被告吴某帮忙寻找用钱人赚取一定的利息,吴某便找到的做生意正急需用钱的侄女婿宋某。在2020年2月24日交付的当天,由叶某、吴某、宋某在场,由于约定月利率2%,一年到期付清利息。原告便从中扣除了“砍头息”19200元。宋某书写了一张借条,因错字连篇,原告不要。因被告不识字,借条内容由原告书写,被告按指纹。后宋某通过吴某于2021年2月24日、2022年3月9日、2023年10月24日分别支付给叶某利息款19200元、19200元、20000元。后叶某向吴某催要借款本金,双方发生纠纷,叶某以吴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偿付案涉借款。

【意见分歧】

围绕该案的责任承担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有用款人宋某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是:名义借款人能举证证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知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宋某参与了借款交付,而且书写的借条,原告不要,充分说明原告叶应当知晓宋某是实际用款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有吴某、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是:实际借款人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的,构成债务加入,应由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在订立时不知道委托借款关系的,名义借款人在诉讼中以应当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责任作为抗辩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实际用款人参加诉讼,并向原告释明其有权选择相对人,原告选定实际用款人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判令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原告选定名义借款人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名义借款人在本案中向实际用款人提出权利主张,在判令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的同时,判令实际用款人向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本案中,吴某抗辩应有宋某承担还款责任,宋某作为与被告的亲戚关系,也愿意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由被告吴某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是;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条等债权凭证是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载体,也是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意的书面证明,因此,在无充足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依法确认书面借据中记载的借款人、借款金额、款项用途等相关内容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吴某在案涉借条前部及借款人处上按指印确认,视为其对案涉借条借款的认可,吴系成年人,应当对其在借条按印的法律后果具有完全的认知并知悉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借款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在该案中主张出具借条的被告承担还款责任,依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具有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和责任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的内容包含三个方面: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须的。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案的被告清偿后,可另行主张,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虽然吴某、宋某皆称实际借款人为宋某,但吴某没有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叶某对宋某作为实际借款人知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吴某作为名义借款人应承担案涉借款的清偿责任。虽然宋某也自愿作为本案被告加入诉讼,叶某诉称当时不相信其他人,只愿意同被告签订借款合同,故不同意追加宋某为被告,应由吴某承担还款责任,吴某清偿后,可向实际借款人即宋某追偿。

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当事人应充分考虑借名借款的法律风险,如果确定要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应当仔细审查实际用款人的还款能力,并与出借人、实际用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或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存在,表明委托关系,否则名义借款人将承担还款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责任编辑: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