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对司法工作有了更高的期盼,不仅关注法院的工作,更看重自身对公正的实际感受。
一、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常见问题偶有发生
在审判实践中,诉讼文书送达存在的问题有: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不规范(没有证据证明签收人员系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送达回证显示他人(邻居)代收,代收人与受送达人身份关系不明(非同住成年家属代收);法律文书留置送达不规范,未邀请见证人,也未采用合理方式送达;邮寄送达没有当事人签收回执;部分民事案件对被监禁人员未能采取有效送达措施,部分行政案件向当事人送达文书超出规定期限。
(二)公告送达登报形式单一
公告送达一般都由各地法院“送达中心”集中统一管理,送达中心每天在上午和下午下班前2次将该院需公告内容打包发送省高院邮箱,省高院由专人负责,基本上第2天就见报。以某法院为例,2022年审结各类案件18489件,全年公告送达1102件,占比6%;2023年审结各类案件13087件,全年公告送达1412件,占比10.8%。登报形式单一,但专业性报纸发行量低,社会大众订阅少,当事人很少能看到,对诉讼文书及判决书的公示效果不佳。另外还存在着:比如公告送达前提条件不具备、实际开庭地点与公告传票载明的开庭地点不符、无开庭公告(开庭审理未公告送达)、未在开庭三日前公告等问题。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民法院并不能保证受送达人真正地知悉公告文书所刊载的内容,并及时作出反应。公告送达可能会对当事人的知情权、听审权、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造成损害。缺乏对抗辩论、相互质证等环节,案件事实的真实可靠度就会大打折扣,容易造成不公判决甚至错误判决。
(三)电子送达判后答疑落实难
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和手机微信凭借其通讯快捷、操作简便的优势迅速成为人们交流信息与表达情感的平台,新兴媒体的广泛使用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为司法实践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作为移动客户端重要通讯工具之一的微信,早已参与到诉讼各个环节,为当事人提供便利、高效司法服务。但也存在着:当事人主体认定困难、有信息泄露的可能、没有相关配套细化规则,容易形成漏洞等问题。特别是判后答疑工作难以落到实处。判后答疑是指法院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存有疑义,由作出裁决的审判部门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和裁判文书内容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实施细则规定:判后答疑以当面答疑为原则,并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备查;判后答疑坚持合法、便民、及时、公开的原则,主要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说明,不得敷衍了事、简单粗暴,避免激化矛盾。但针对电子送达的当事人,要彻底落实这项司法为民措施,可操作难度很大。
(四)刑事裁判文书送达不规范影响法律的严肃性
有的法院由于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有的法院图懒省事,使用书记员到看守所送达刑事法律文书,这是极不严肃的,也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它可能会损害法律尊严和权威。
二、依法送达对公正司法的影响
只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后,才能依次启动其他相关的诉讼程序。否则将违反程序的正当要求,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反程序法,也是违法。法律文书送达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必须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立足实际完善送达工作,探索出更加高效便捷的送达模式,继续提升诉讼服务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
三、改进措施
(一)确定送达地址。在立案、审理等环节,要求原被告双方提供本人准确的电子、邮寄送达地址,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地址效力及于后续开庭、第二审程序及执行程序。
(二)查询关联案件。主动通过案件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查找当事人关联案件,通过案件卷宗或联系案件承办人获取联系方式、掌握相关信息。
(三)借助手机应用软件、执行相关系统。善于利用外部大数据互联网手段寻找信息,可借助企查查、天眼查等应用软件查询企业及法人信息,确有需要的,可提请执行相关系统查询自然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户籍地址。
(四)善用委托送达。当事人系外地的,委托当地法院送达,可通过12368先行联系当地法院或其上级法院进行委托送达,也可通过通达海系统“人民法院送达平台”进行委托送达。
(五)综合运用多种送达方式。始终坚持快速、有效送达原则,穷尽送达方式,可同时采取多种送达方式,也可同时向各个地址进行送达,积极运用司法智慧,依托信息技术,最大限度减少送达耗费时间、节省司法资源,为案件审理提质增效夯实基础